案件事实:原告主张被告未经许可在其运营的网站中发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侵害了原告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原告通过第三方存证平台对侵权事实予以取证,并将相关数据形成区块证据链存证,以此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承担侵权责任。
争议焦点:本案中的区块链存证是否能作为证据?
法律规定:《电子签名法》第8条:审查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应当考虑以下因素:(一)生成、储存或者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二)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三)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四)其他相关因素。
法院判决:根据电子证据审查标准,数秦公司作为独立于当事人的民事主体,其运营的保全网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第三方存证平台,保全网通过可信度较高的谷歌开源程序进行固定侵权作品等电子数据,且该技术手段对目标网页进行抓取而形成的网页截图、源码信息、调用日志能相互印证,可清晰反映数据的来源、生成及传递路径,应当认定由此生成的电子数据具有可靠性。同时,保全网采用符合相关标准的区块链技术对上述电子数据进行了存证固定,确保了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故确认上述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认定侵权的依据,认定被告侵害了原告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00元。
主题词:#区块链、#电子证据、#证据
详细内容请见:杭州互联网法院《杭州华泰一媒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深圳市道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
编论:沈露
导论:陈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