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海力公司向奥泰公司提供成型机,并约定货款未付清前海力公司保留设备所有权。按约交付后奥泰公司仅支付部分货款。其后奥泰公司将成型机抵押给银行并办理了登记。奥泰公司破产清算,海力公司向管理人主张成型机的所有权,并要求将奥泰公司欠付货款本金及利息作为共益债务进行清偿。
争议焦点:本案中欠付货款本金及利息可否作为共益债务进行清偿?
法律规定:《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法院判决:确认奥泰公司所欠海力公司货款本金为共益债务,以奥泰公司财产清偿;驳回海力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主题词:#破产清算、#共益债务、#清偿、#法、#律师
详细内容请见:《扬州市海力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安徽奥泰粉末冶金有限公司取回权案》
编论:吴馨颖
导论:陈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