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因和协养殖公司养殖地被划定为当地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禁止从事规模化畜禽养殖业务。县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向五河供电公司发出通知,要求其对违法养殖户实施彻底断电处理。和协养殖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政府安排五河供电公司断电关停企业的行政行为违法。

争议焦点:本案如何化解矛盾?

法律规定:《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法院判决:经沟通调解,五河县政府协助和协养殖公司另外找到合适的养殖地点,并协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及时办理各项审批手续。对于和协养殖公司因搬迁造成的损失,五河县政府亦承诺将依法予以补偿。和协养殖公司主动申请撤回上诉及一审起诉,法院裁定予以准许。。

主题词:#行政行为、#长三角、#行政强制、#法、#律师

详细内容请见:《五河县和协家禽养殖有限公司诉五河县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案》

编论:吴馨颖

导论:陈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