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管委会与红太阳公司约定,管委会提供达到“四通一平”要求的土地,并为公司办理土地分割手续、返还土地出让金、禁止同类物流园建设以及办理码头许可证等,公司从事物流货物运输等综合配套产业的经营。后公司以管委会未完全履行涉案协议为由起诉。
争议焦点:政府应当承担何种责任。
法律规定:《行政诉讼法》第78条: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协议的,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
法院判决:涉案《项目合同书》《补充协议》就投资事项进行了约定,其中要求办理土地分割手续、返还土地出让金、禁止同类物流园建设以及办理码头许可证等约定和承诺超越管委会、县政府职权,应属无效条款。判决公司为实现“四通一平”中电通和路通而付出的费用由管委会承担,驳回其他请求。
主题词:#招商引资协议、#超越职权、#无效条款、#法、#律师
详细内容请见: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0起行政协议典型案例(第一批)之十:淮安红太阳公司诉江苏涟水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政府继续履行投资协议案》
编论:Bandera
导论:陈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