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2020年,宋某祯、周某与案外四人在北京市朝阳区红领巾公园内露天场地进行羽毛球3对3比赛。运动中,宋某祯站在发球线位置接对方网前球后,将球回挑到周某方中场,周某迅速杀球进攻,宋某祯直立举拍防守未果,被羽毛球击中右眼。宋某祯遂诉至法院,要求周某赔偿医疗费等各项费用。
争议焦点:本案应如何判决?
法律规定:《民法典》第1176条: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法院判决:宋某祯作为多年参与羽毛球运动的爱好者,对于自身和其他参赛者的能力以及此项运动的危险和可能造成的损害,应当有所认知和预见,而宋某祯仍自愿参加比赛,将自身置于潜在危险之中,属于自甘冒险的行为。本案中,周某并不存在明显违反比赛规则的情形,不应认定其存在重大过失,故宋某祯无权主张周某承担赔偿责任或分担损失。
详细内容请见: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宋某祯诉周某身体权纠纷案》
编论:沈露
导论:陈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