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县政府与恒裕公司约定“当建设投资达180万元时,出让地价超过每亩3万元部分返还给企业,作为企业的建设资金以加快建设进程;要求投产第四年产值必须达到2000万元以上,年税收达到150万元以上”,后恒裕公司建设投资达到180万元的条件,请求县兑现专项补贴资金166.84万元。

争议焦点:政府是否应当先兑付补贴。

法律规定:《行政诉讼法》第12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法院判决:至本案诉讼时,恒裕公司一直未达到年产值2000万元、年税收150万元的条件要求,其请求返还扶持资金的条件未成就。县政府作为行政协议的行政机关,其不能作为行政诉讼的原告通过行政诉讼来主张权利,但其可以采取不依约履行义务的抗辩方式来行使权利,在双方义务具备相互抵销的情况下,融安县政府无需先行兑现扶持资金、然后再追偿该扶持资金。驳回恒裕公司的诉讼请求。

主题词:#专项补贴兑现、#行政协议履行、#义务相互抵销、#法、#律师

详细内容请见: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0起行政协议典型案例(第一批)之八:恒裕公司诉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协议案》

编论:Bandera

导论:陈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