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华亿凡公司因与苏宁集团不当得利纠纷诉至法院,要求苏宁集团返还货款2060万元。诉讼中冻结苏宁集团名下银行存款。后苏宁集团申请法院解除保全措施,并提供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保函作为反担保。该保险保函载明:保险公司为解除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为2060万元,如解除保全申请致使华亿凡公司遭受损失,保险公司在限额内进行赔偿。
争议焦点:法院是否可裁定解除保全?
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法院判决:保函担保数额与申请财产保全的数额一致,在条件成就时可以保证受益人获得补偿,避免将来生效判决出现不能执行的风险,且有利于苏宁集团的日常生产经营,故对解除保全的申请依法应予准许。
主题词:#财产保全、#反担保、#保函、#法、#律师
详细内容请见:《以保险保函作为反担保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案》
编论:吴馨颖
导论:陈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