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2019年,庾某娴在位于广州杨箕的自家小区花园散步,经过黄某辉楼下时,黄某辉家小孩在房屋阳台从35楼抛下一瓶矿泉水,水瓶掉落到庾某娴身旁,导致其惊吓、摔倒,随后被送往医院救治。由于黄某辉拒绝支付剩余治疗费,庾某娴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本案应如何判决?
法律规定:《民法典》第1254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法院判决:判决黄某辉向庾某娴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合计8.3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主题词:#高空抛物、#损害、#侵权
详细内容请见: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庾某娴诉黄某辉高空抛物损害责任纠纷案》
编论:沈露
导论:陈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