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自2016年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后,每年的9月5日被定位“中华慈善日”。每当这个时候民政部都会发布每年不同的主题,今年的主题为“携手做慈善,传播真善美”。

在自身有能力的情况下进行慈善事务、帮助弱势群体是一种优良的表现。大家通常会通过一些慈善组织、募捐平台来慷慨解囊,帮助有需要的人士。但随着近年来越来越多与慈善机构或募捐平台的丑闻出现,人们开始怀疑自己的善心是否得到了有效的传达,还是只是被人打着“慈善”的名义盗取了。

两则事件再次引起对“慈善”的关注

一位来自浙江台州的父亲,其女儿因为五年前的一场车祸失去了右小腿,然而他们的家庭条件无法支持女儿的治疗费用。其后该父亲通过网络募捐平台“轻松筹”获得了一百万元的善款。在使用30万元帮助女儿安装假肢后,经募捐平台介绍了一家基金会帮助该名父亲监管剩余的善款。

当小女孩逐渐长大,需要更换新的假肢时,该名父亲希望将善款从基金会中取出并利用。

而基金会却在这时表示70万元的捐款是属于他们的,是社会对于基金会的捐款,因此无拒绝了小女孩父亲的取款需求。

善款由“监管”变成“全盘接受”,募捐平台与基金会各持不同说法。可以确定的是小女孩无法得到及时的治疗,捐款者无法知道他们的善款最终流向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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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 搜狐新闻)

另一起事件则与自闭症互助协会相关。一名来自广州的爱心人士自购了2000元的儿童书籍,并且将这些书籍捐赠给了自闭症互助协会。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的做法是明智的表现,只是协会更”技高一筹”。这些儿童书籍在捐赠后并没有来到儿童的手中,协会通过6.5折对外销售的方式处理了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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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 网易)

两起事件毫无疑问的再次打击了社会大众对于“慈善事业”的信心。人们不禁怀疑到底自己是在做慈善还是在做冤大头。难道真的人善被人欺吗?捐款者有什么方式确保自己的“爱心”正确的传达出去呢?慈善机构与募捐平台又需要承担哪些义务与责任呢?

确保捐赠项目公正合法

捐赠人在进行捐赠款物之前应先确认慈善机构和募捐项目的合法性。一些名字看上去正规的慈善机构实际上并不一定具有进行公开募捐的资格。捐赠者可以通过查看民政部门备案来确定慈善机构是否具备募捐资格;在互联网上进行的捐赠项目,捐赠者需要确认募捐信息是否在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过。

捐赠人在进行捐赠款物后应当与慈善机构签订详细的捐赠协议。协议内容需要明确捐赠款物的用途、数额等。从而有效约束慈善机构对于捐赠款物的使用,同时为可能发生的纠纷进行追责。

捐赠人有权利对于捐赠款物的使用与管理进行跟进,并根据情况提出意见。若在捐赠后发现慈善组织存在违法、滥用的情况,需向民政部门进行投诉举报,严重的情况下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慈善机构是否需要公开捐赠款物去向?

根据《慈善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的规定,任何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主动公开募捐款物的使用情况与支出情况。

慈善机构对于捐赠款物需按照捐赠协议进行使用与管理。若慈善项目终止后捐赠款物存在剩余,同时捐赠协议未做出相关约定,慈善组织应当将剩余捐赠款物用于相同或类似的其他慈善项目,并且向社会公开使用信息。

《民法典》与《慈善法》确保捐赠人有权查询、复制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慈善组织应当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捐赠人能够通过行使知情权来维护自身权益,对于相关慈善项目进行监督,同时为行使救济权奠定基础。

获得捐助的人士是否需要公开捐赠款物去向?

现行法律并没有强制要求获得捐助的人士公开捐款的使用去向。获得捐助的人士可以选择自愿公开也可以不公开。但出现捐款诈骗的情况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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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如何追究慈善机构非正确使用款物的责任?

根据《慈善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慈善组织违反捐赠协议约定的用途,滥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捐赠人可以向民政部门投诉、举报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此签订捐赠协议十分重要,通过捐赠协议向慈善机构提起诉讼是捐赠人进行维权的主要途径。

个人能否进行公开募捐?

《慈善法》规定公开募捐只能怪由符合资格的慈善组织开展,个人不能够进行公开募捐。公开募捐的主体、资质、方式、流程都有着严格的规定,募捐方案需在民政部门进行备案。

但能够通过个人名义来寻求个人求助,也就是“水滴筹”“轻松筹”等网络平台上发布筹款信息的行为。《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办法》允许个人根据自身或家庭困难向各类媒体发布求助信息。但这种募捐方式存在诈捐骗捐的可能性较高,捐助者需对于捐赠项目进行仔细甄别。

对于个人求助行为,若存在欺骗并符合《民法典》关于民事欺诈构成条件规定的,相关人士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达到《治安管理处罚法》诈骗标准的,需要根据案件涉及数额大小与严重性来进行相应的治安处罚或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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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捐赠项目需要政府、慈善机构、捐赠人和社会公众的共同监督。政府部门应当充分发挥监管职能,重视人民群众对慈善机构的投诉、举报并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没有人希望自己的善心被他人所欺骗并利用。在“携手做慈善,传播真善美”的同时,我们也需要注意到如何保障自身的权益。这是社会整体都需要注意的事情,当民众不知如何保障自己,对于慈善事业的信心不断降低时,那么就很难再有人进行爱心捐助,需要帮助的人士就无法获得及时有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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