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在租船合同一案中认为托运人行使变更权,但承运人并未按照托运人指示进行航线变更。判决承运人自行承担等待期间的损失和绕航其他港口的费用。(《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10-2-212-001号案例:骏某公司诉亿某公司航次租船合同纠纷案》)  #运输合同 #变更权 #费用 #律师短讯

编论:沈露

导论:陈科

案例简讯:托运人行使变更权,承运人未按指示执行的,应当自行承担等待期间和绕航其他港口的费用

典型案例全文:人民法院案例库:骏某公司诉亿某公司航次租船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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