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在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认为因一审法院未及时保全导致原告缺乏证据败诉的,应当由一审法院重审。法院判决如下:缺乏被诉侵权事实有关的证据是因为一审法院未予及时保全所致,故在本案仍具备查明相关侵权事实条件的情形下,应当由一审法院重审本案。(浙江某公司诉郑州某公司、河南某公司、成都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13-2-160-040号案例,发布时间:2024.02.21) #侵害发明专利#证据保全#必要性#法#律师#律师短讯

编论:Bandera

导论:陈科

案例简讯:一审法院因未及时保全导致原告缺乏证据败诉的,应当由一审法院重审

典型案例全文:人民法院案例库:浙江某公司诉郑州某公司、河南某公司、成都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案例原文全文:浙江中隧桥波形钢腹板有限公司、郑州恒天大建桥梁钢构有限公司、河南大建波形钢腹板有限公司、成都华川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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