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在实用新型专利一案中判决在创造性判断中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时,应当根据区别技术特征在本专利技术方案中所实现的作用、功能或者效果等对技术问题作恰当提炼,既不能概括过于上位,又不能简单将区别技术特征所实现的作用、功能或者技术效果等同于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13-3-024-022号案例:某电气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某科技公司实用新型专利无效行政纠纷) #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技术问题、#律师短讯
编论:吴馨颖
导论:陈科
案例简讯:不能简单将区别技术特征所实现的作用、功能或者技术效果等同于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