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在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中认为侵权零部件产品为耗材且通常向终端用户单独销售,宜选择零部件产品作为损害赔偿计算基础。法院判决如下:被诉侵权产品的清洗篮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清洗机未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在可以单独计算零部件的销售金额的情况下,可以选择将清洗篮作为计算基础。判决被告赔偿经济损失数额1327980元。(广州市某立体眼镜有限公司诉广州市某新材料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13-2-160-018号案例,发布时间:2024.02.21) #零部件专利#实际损失#利润率#法#律师#律师短讯
编论:Bandera
导论:陈科
案例简讯:侵权零部件产品为耗材且通常向终端用户单独销售,宜选择零部件产品作为损害赔偿计算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