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在债权纠纷一案中判决债务加入人清偿债务的行为不构成债权转让,法律也未赋予债务加入人法定代位权,不能据此享有追偿权。鉴于其债务人地位没有变化,故无权向保证人行使追偿权。(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16-2-143-001号案例: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诉杨某恒、杨某晓、陕西某实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案) #债务加入人、#保证人、#民事、#律师短讯

编论:吴馨颖

导论:陈科

案例简讯:债务加入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后无权向原债务人的保证人追偿

典型案例全文: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诉杨某恒、杨某晓、陕西某实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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