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在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中认为先用权抗辩中“原有范围”的证明标准不宜过高。法院判决如下:被告所举证据能够初步证明其所主张的原有范围具有合理性,在原告没有提交相反证据证明被告超出了涉案专利申请日前的生产规模的情况下,应认定被告的先用权抗辩成立。(深圳市某公司诉东莞市某公司、广州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13-2-160-014号案例,发布时间:2024.02.20) #先用权抗辩#原有范围#举证责任#法#律师#律师短讯
编论:Bandera
导论:陈科
典型案例全文:专利权权属纠纷典型案例:深圳市某公司诉东莞市某公司、广州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