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在执行复议一案中认为判决生效后,败诉方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的,可以立案执行。法院判决如下:郜某某提交关于诉讼费用的复核申请并非中止执行的法定事由,更非解除冻结措施的法定事由。诉讼费用未确定两人各自份额或应分担的具体数额,郜某某如认为其履行义务超过其应承担份额,损害其权益的,可依法另行向胡某某追偿。(郜某某与胡某某执行复议案) (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17-5-202-003号案例,发布时间:2024.02.20) #执行复议#诉讼费执行#申请复核#法#律师#律师短讯
编论:Bandera
导论:陈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