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在著作权合同纠纷一案中认为原告已履行全部合同义务,被告仅以未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为由提出抗辩的,不能成立。法院判决如下:一方当事人已履行全部合同义务,对方当事人仅以未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对其抗辩不应予以支持,该当事人应当如约履行支付剩余款项的合同义务。(霍尔果斯某影视传媒公司诉陕西某影视公司著作权合同纠纷案) (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09-2-146-001号案例,发布时间:2024.02.21) #许可使用合同#抗辩事由#付款条件#法#律师#律师短讯

编论:Bandera

导论:陈科

案例简讯:原告已履行全部合同义务,被告仅以未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为由提出抗辩的,不能成立

典型案例全文:人民法院案例库:霍尔果斯某影视传媒公司诉陕西某影视公司著作权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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