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在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中认为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登记行为不属于负面清单管理范围的,无需征得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同意。法院判决如下:涉争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变更登记不属于外商投资法第四条所称的负面清单的管理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给予国民待遇”和“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当事人股权变更无需再征得相关机关同意。(如皋市某公司等与吴某某等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 (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10-2-262-001号案例,发布时间:2024.02.20) #内外资一致#股权变更登记#负面清单#法#律师#律师短讯

编论:Bandera

导论:陈科

案例简讯: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登记行为不属于负面清单管理范围的,无需征得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同意

典型案例全文: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典型案例:如皋市某公司等与吴某某等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

案例原文全文:如皋市金鼎置业有限公司、南通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其他民事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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