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在植物新品种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认为当事人就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等作出事先或事后约定,若无无效情形的,应予支持。法院判决如下:侵权人与被侵权人之间就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等作出事先或事后约定,属于私法自治范畴;若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深圳市某公司诉合肥某公司、霍邱县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13-2-161-004号案例,发布时间:2024.02.21) #事前约定#私权处分#损害赔偿#法#律师#律师短讯

编论:Bandera

导论:陈科

案例简讯:当事人就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等作出事先或事后约定,若无无效情形的,应予支持

典型案例全文:人民法院案例库:深圳市某公司诉合肥某公司、霍邱县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案例原文全文:深圳市金谷美香实业有限公司、合肥皖丰种子有限责任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进一步咨询:请点击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