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在拆迁补偿纠纷一案中判决,在房屋征收补偿案件中,补偿义务主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存在房屋承租人且其具有独立的补偿利益后,既不在其与房屋所有权人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或者作出的补偿决定中给付上述独立的补偿利益,也不另行与承租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或者作出补偿决定解决上述独立的补偿利益问题,则房屋承租人有权以自己名义主张上述独立的补偿利益。(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12-3-021-006号案例:某茶馆诉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不履行法定职责、#拆迁补偿、#原告资格、#律师短讯
编论:吴馨颖
导论:陈科
案例简讯:房屋征收补偿中有独立补偿利益的房屋承租人具备原告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