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在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中认为技术人员对于技术术语的通常理解可以结合有关公知常识性证据予以确定。法院判决如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对于技术术语的通常理解,可以结合有关技术词典、技术手册、工具书、教科书、国家或者行业技术标准等公知常识性证据,并可优选与涉案专利技术所属领域相近程度更高的证据予以确定。(广州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广州某商贸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13-2-160-012号案例,发布时间:2024.02.20) #权利要求解释#外部证据#公知常识#法#律师#律师短讯

编论:Bandera

导论:陈科

案例简讯:技术人员对于技术术语的通常理解可以结合有关公知常识性证据予以确定

典型案例全文:专利权权属纠纷典型案例:广州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广州某商贸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案例原文全文:广州华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广州诚科商贸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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