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在行政诉讼一案中判决,会议纪要已经议定的事项,具有法定效力,非依法定程序不得否定其效力,无论是行政机关还是相对人均应遵照执行。会议纪要议定的行政机关职责,亦因此而转化为该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12-3-021-005号案例:某公司诉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诉讼、#会议纪要、#律师短讯

编论:吴馨颖

导论:陈科

案例简讯:政府会议纪要议定中确定的内容转化为该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

典型案例全文: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某公司诉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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