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在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中认为,权利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后可以在二审期间对技术秘密内容进行进一步限定,只要未超出原内容范围且未实质改变原内容。法院裁定如下:佛山模具公司在一审中未能明确其技术秘密内容而被驳回,但在二审中限缩其技术信息范围且未超出一审主张的范围,因此案件应发回重审。(佛山某模具有限责任公司诉李某峰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人民法院案例库2024-13-2-176-008号案例,发布时间:2024.12.30) #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侵权#法#律师#律师短讯

编论:李昊驰

导论:陈科

案例简讯:权利人二审期间限缩技术秘密范围未超出原主张范围的,法院应予审查

典型案例全文:人民法院案例库:佛山某模具有限责任公司诉李某峰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案例原文全文:佛山某模具公司、李某峰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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