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在专利复审纠纷一案中判决,权利要求中使用自定义型号通常应当受到限制,只有在不适宜用文字表述,或者使用自定义型号比使用文字表述更加清楚、简要的情况下才应允许使用,且该型号的特定含义必须能够从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中获得唯一正确、合理的解释,以确保其所限定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足够清楚。(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2024-13-3-024-009号案例:李某飞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 #保护范围清楚、#专利驳回复审、#自创技术用语、#律师短讯

编论:吴馨颖

导论:陈科

案例简讯:权利要求中使用自定义型号通常应受到限制,不得以非通用的自创技术用语增加权利要求的模糊性

典型案例全文: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李某飞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

案例原文全文:国家知识产权局李某专利行政管理专利行政二审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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