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在专利无效纠纷一案中判决,实用新型专利的用途限定主题名称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是否具有实际限定作用,应当结合实用新型专利这种权利类型,考虑主题名称与权利要求所限定技术方案之间的关系、主题名称对所要求保护的客体本身的形状、构造是否具有实质性影响等综合判断。(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2024-13-3-024-015号案例:包某扬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张某材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创造性、#主题名称、#用途限定、#律师短讯
编论:吴馨颖
导论:陈科
案例简讯:用途限定主题名称对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是否具有实际限定作用应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