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在专利复审纠纷一案中判决,通过补充实验数据拟直接证明的待证事实应当在原专利申请文件中明确记载或者隐含公开,即要求待证事实在原申请文件中是明确的或者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如待证事实本身在原专利申请文件中并未明确记载或者隐含公开,需要通过补充实验数据进一步确定“待证事实”本身,则该补充实验数据不应予以接受。(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2024-13-3-024-016号案例:荷兰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 #补充实验数据、#待证事实、#专利、#律师短讯
编论:吴馨颖
导论:陈科
案例简讯:申请文件未明确记载或隐含公开待证事实,需通过补充实验数据进一步确定的,不应接受实验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