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在执行复议案件一案中认为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时,申请执行人必须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法院判决如下:在湖北某贸易公司对深圳某投资公司取得案涉债权持有异议的情况下,湖北高院以深圳某投资公司的权利承受人身份尚未得到湖北某贸易公司的书面确认为由,驳回其执行申请并无不当。(深圳某投资公司与湖北某贸易公司执行复议案) (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17-5-202-007号案例,发布时间:2024.02.20) #执行复议#申请执行人资格#变更#法#律师#律师短讯
编论:Bandera
导论:陈科
案例简讯: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时,申请执行人必须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
典型案例全文:执行复议案件典型案例:深圳某投资公司与湖北某贸易公司执行复议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