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在履行行政协议纠纷一案中认为行政机关对合同条款作限缩解释减损相对人利益,属不当行使行政优益权。法院判决如下:行政协议具有行政性与合同性双重属性,其效力应从行政法和民事法双重标准判断。非因公共利益需要,行政机关不得单方变更协议。安丘市政府对合同作限缩解释,减损相对人利益,属不当行使行政优益权。据此维持二审判决,驳回再审申请。(潍坊市某置业有限公司诉安丘市人民政府履行行政协议案) (人民法院案例库2024-12-3-018-005号案例,发布时间:2024.12.30) #行政协议#行政优益权#税收优惠#法#律师#律师短讯
编论:李昊驰
导论:陈科
案例简讯:行政机关对合同条款作限缩解释减损相对人利益,属不当行使行政优益权
典型案例全文:人民法院案例库:潍坊市某置业有限公司诉安丘市人民政府履行行政协议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