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在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认为许可标的所在地、专利实施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等地点之一在中国境内的,应当认为该案件与中国存在适当联系。法院判决如下:作为许可标的的标准必要专利为中国专利,作为许可标的的标准必要专利实施地也在中国,中国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中国某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诉卢森堡某无线许可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13-2-160-039号案例,发布时间:2024.02.21) #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国际管辖#适当联系原则#法#律师#律师短讯

编论:Bandera

导论:陈科

案例简讯:许可标的所在地、专利实施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等地点之一在中国境内的,应当认为该案件与中国存在适当联系

典型案例全文:人民法院案例库:中国某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诉卢森堡某无线许可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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