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在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认为购买三无产品后销售的,为未尽合理注意义务,不成立合法来源抗辩。法院判决如下:从被告经营的线下店铺实际出售“三无产品”来判断,可以认定其对自拍杆无标识的情况是知晓的,没有尽到销售商的合理注意义务。酌定其赔偿原告公司经济损失1000元、维权合理开支1000元。(某塑胶电子有限公司诉南宫市某通讯门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13-2-160-038号案例,发布时间:2024.02.21)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合法来源#三无产品#法#律师#律师短讯

编论:Bandera

导论:陈科

案例简讯:购买三无产品后销售的,为未尽合理注意义务,不成立合法来源抗辩

典型案例全文:人民法院案例库:某塑胶电子有限公司诉南宫市某通讯门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案例原文全文: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南宫市新中昊通讯门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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