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在网络销售侵权纠纷一案中判决,被诉侵权产品系通过网络销售,销售者待购买者提交订单后才从第三方购买相应货物,并指示该第三方直接将货物寄送给购买者的,该第三方的交付行为应当认定为销售者的交付行为,其发货地应当认定为销售者的发货地,该发货地可以构成以该销售者为被告的侵权案件管辖连结点。(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2024-13-2-160-002号案例:厦门某卫浴科技有限公司诉汾阳市某美甲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侵权、#管辖连结点、#销售行为地、#律师短讯
编论:吴馨颖
导论:陈科
案例简讯:销售者待买家下单后从第三方购买侵权产品,并指示其直接寄送买家的,发货地可构成管辖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