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某公司与东方公司签订铁矿粉买卖合同并将货物委托运输。因东方公司未支付货款,某公司将货物转卖给中化公司,中化公司取得提货单且缴纳了关税。运抵码头后,由大连港公司依据其与东方公司、中铁公司签订的合同仓储保管。存在生效裁判文书确认涉案货物属于中化公司所有,中化公司要求大连港公司配合提取货物被拒,遂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大连港公司是否应将货物交给中化公司?

法律规定:《侵权责任法》第6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判决:仓储合同不以存货人是仓储物的所有权人为前提。仓单记载的存货人和仓单持有人均是中铁公司,取得加盖海关放行章的提货单的是中化公司。生效判决书确认中化公司对货物具有所有权,依照物权法规定,大连港公司在无法履行保管合同约定的交付义务的情况下,应依据货物所有权人的要求将货物交付给中化公司。

主题词:#仓储保管合同、#海事纠纷、#货物所有权、#仓单、#提货

详细内容请见:《中化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诉大连港股份有限公司港口货物保管合同纠纷案》

编论:吴馨颖

导论:陈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