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龙井茶产业协会申请注册了 “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其后“西湖龙井”被认定为驰名商标。龙井茶产业协会发现麒麟公司在网络购物平台售卖标有“西湖龙井”文字标识的包装盒,认为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请求判令麒麟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0000元。

争议焦点:麒麟公司行为是否侵犯商标权?

法律规定:《商标法》第三条:“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法院判决:麒麟公司未经许可在茶叶包装盒及购物平台的店铺页面上多处使用带有“西湖龙井”的标识,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属于商标性使用,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故判决麒麟公司赔偿龙井茶产业协会经济损失43000元。

主题词:#商标侵权、#地理标志、#商标性使用、#律师、#法

详细内容请见:《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诉芜湖麒麟茶叶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编论:吴馨颖

导论:陈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