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原告与被告于2020年签订《货物运输合同》,约定该公司的郑州运输业务由被告承接。合同还约定雇佣运输司机的费用由被告结算,与原告无关。因被告未及时向承运司机结清运费,承运司机在承运货物时对货物进行扣留。基于运输货物的时效性,原告向承运司机垫付了被告欠付的46万元,并通知被告,被告当时对此无异议。后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6万元。原告向被告追偿余款未果,遂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本案应如何判决?

法律规定:《民法典》第524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存在运输合同关系,在被告未及时向货物承运司机结清费用,致使货物被扣留时,原告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有权代被告向承运司机履行。原告代为履行后,承运司机对被告的债权即转让给该公司,故判决支持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剩余运费的诉讼请求。

主题词:#代为履行

详细内容请见:最高人民法院《某物流有限公司诉吴某运输合同纠纷案》

编论:沈露

导论:陈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