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株洲县政府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裁定书认定:在涉案项目征拆过程中,渌口镇政府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擅自决定为陈佐义提高补偿标准,导致公共财产损失80万元。县政府主要以“镇政府作为订立行政协议的主体不适格、涉案协议损害了公共利益”为由作出撤销与陈佐义签订三份补偿协议的决定并责令陈佐义限期退还超范围征收补偿款,陈佐义请求撤销前述《撤销决定书》。

争议焦点:该案应当如何处理。

法律规定:《行政诉讼法》第70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职权的;(五)滥用职权的;(六)明显不当的。

法院判决:株洲县政府先委托渌口镇政府订立征收补偿协议,后又以订立协议主体不适格为由主张协议无效,有违诚信原则,依法不予支持。已有生效刑事裁定认定渌口镇政府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导致公共财产损失80万元,该部分相关内容违法而不具有法律效力,对该80万元予以追回。判决撤销县政府作出的《撤销决定书》中关于“撤销渌口镇政府于2015年9月17日与陈佐义签订的一份《补充协议》”的部分。

主题词:#行政协议、#违法补偿、#诚信原则、#法、#律师

详细内容请见: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0起行政协议典型案例(第一批)之六:陈佐义诉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政府单方撤销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决定案》

编论:Bandera

导论:陈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