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原告系“杏香源”杏皮茶生产经销商并取得了“杏香源”商标。2018年6月,该公司发现被告法定代表人在其微信朋友圈发送“郑重声明”载明:“经由老味道饮料厂生产的杏香园牌杏皮茶现有非常严重的产品质量问题,我厂要求市场全部撤回……”该声明经在微信朋友圈传播对原告的商誉造成不良影响。后原告以诋毁商誉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

争议焦点:被告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告商誉的诋毁?

法律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法院判决:被告无任何事实依据,自行编造“郑重声明”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该声明中的“杏香园”与原告享有商标专用权的“杏香源”形成高度近似,足以造成公众误解,构成对原告商誉的诋毁,判决被告在原微信朋友圈范围内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主题词:#商业诋毁、#商誉、#朋友圈

详细内容请见: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酒泉九眼泉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酒泉市瀚森瑞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商业诋毁纠纷案》

编论:沈露

导论:陈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