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渔政宁波支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陈某某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从事捕捞,对其罚款并没收船舶、网具。陈某某认为宁波支队认定其“船上带网和冰,系捕捞的准备实施阶段,属于渔业捕捞活动”证据不足,复议无果后起诉。

争议焦点:本案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条:“行政相对人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行政机关认为该行为构成渔业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从以下方面综合审查,并作出认定:(一)是否未依法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或渔业船舶登记证书;(二)是否故意遮挡、涂改船名、船籍港;(三)是否标写伪造、变造的渔业船舶船名、船籍港,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渔业船舶证书;(四)是否标写其他合法渔业船舶的船名、船籍港或者使用其他渔业船舶证书;”

法院判决:通过实施行政处罚将违法行为遏制在捕捞准备阶段,更利于保护海洋渔业资源。渔政宁波支队认定陈某某属于“非法捕捞”并无不当。结合陈某某具有未取得捕捞许可证、冒用他船船名、船证不符、买卖捕捞许可证等多项违法情形,渔政宁波支队没收其渔船及网具,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主题词:#行政行为、#海事纠纷、#非法捕捞、#法、#律师

详细内容请见:《陈某某诉中国海监渔政宁波支队、宁波市海洋与渔业局渔业行政处罚与行政赔偿案》

编论:吴馨颖

导论:陈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