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赢官司却依然拿不到欠款?申请强制执行欠款人却人间蒸发?老赖提早转移资产,一边欠债不还一边花天酒地?尽管《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一系列强制执行以及限制措施,但是在司法过程中还是面临执行难的问题。近日,《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保障胜诉权益及时兑现,为解决金钱债权执行问题制定专门立法。
对付老赖将有专门立法
6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下称《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初次审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来源:人民法院报)
草案分为4编17章,共207条,从明确对老赖的惩戒措施,到强化对执行权的监督制约,草案针对当前执行领域难点痛点,推动各部门携手综合治理,从管理到治理解决执行难问题。
《草案》有多个亮点,例如提出财产报告令、律师调查令、限制消费令、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网络协助执行机制、罚款、拘留等措施。只有加大惩治力度,加强法律震慑力,以及规范执法力,才能推进社会诚信体制,提高对司法系统的信心,为民事主体维护合法权利提供更加全面的法律保障。
官司打赢还是拿不回欠款
追债之路真是太难了!即便胜诉,也有可能遇到欠款人声称自己没钱的困境。司法在债权执行上面临找人难、找物难、变现难、执行权缺乏规范等问题。
“老赖”们逃债赖债的手段层出不穷,提前变卖房产股权,个人将财产转移给父母子女,公司将财产转移给股东或关联公司,还有的将财产隐匿在虚拟资产之上,即便是法院强制执行,拿到到动产或不动产折价变现也令债权人蒙受损失。
由于现在不少财产以及信用系统都是联网的,有助法院清查被执行人财产,执行查封、冻结以及限制措施,但面对拥有“消失术”的欠债人还是没有办法。怎么找人、怎么找财产,光靠司法机关执行效果仍然不够。
再加上民事债权案件繁多,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会议上表示,自2019年以来,中国法院每年都有1016万件执行案件,涉案金额年均1.85万亿元人民币,司法系统面临案件底数不清、执行行为不规范、案款管理混乱等乱象。
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有何亮点?
人民法院总结实践经验,归纳出找人难、找物难、变现难、执行权缺乏规范的症结所在,这就需要加强立法,不仅在执行层面严惩老赖,也杜绝滥用司法执行权,一管一治才能做到效率与效果并举。
加大惩戒力度、提高失信成本
(来源:中国新闻网)
1. 明确债权关系
债权纠纷首先要明确债权关系,《草案》对涉事双方主体范围给予了明确规定。债权人一方,如果债权人不幸逝世,权利的继承人、承受人可以变更、追加为申请执行人。欠债主体一方,遗产管理人、继承人等主体将被列为被执行人。如果是企业,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可以变更、追加投资人、出资人为被执行人。
2. 按日罚款
面对不出庭、找不到被执行人、虚假报告财产等情况,《草案》规定,被执行人到场报告财产,违反报告财产制度的责任,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主要负责人员将面对罚款、拘留、纳入失信名单等处罚。
在罚款制度上,也加大处置力度。若隐匿、转移、毁损财产;违反限制消费令;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以及其他违反协助执行义务将面临 个人最高罚款十万元,组织罚款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决定作出后,被罚款人拒不缴纳的,强制执行。对拒不交付标的物的罚款更是按日计算,最长累计不超过一百八十日。
3. 拘留时长可达6个月
在拘留制度上,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但持续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可以再次予以拘留,累计时长不超过六个月。人民法院决定拘留的,可以通知公安机关协助查找、控制被拘留人。被拘留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
4. 纳入失信名单采取信用惩戒
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义务,人民法院可以禁止其进行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另外还可以限制其出境。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最长为两年,但情节严重或有多项失信行为将延长限制时间。
被执行人失信名单将向社会、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征信机构等公布通报,对借贷、就职、生活消费等多方面有显著的影响。信用惩戒将进一步加强法律的震慑力,对被执行人形成有效约束。
合力搜寻财产线索、善用律师调查令
《草案》明确,执行中,有关组织和个人有责任协助实施调查被执行人及有关人员的财产、身份信息;查找被执行人、被拘传人、被拘留人;查封、划拨、限制消费、限制出境等事项。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有关国家机关例如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承担社会管理职能、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组织例如银行,都应与人民法院携手建立信息化网络协助执行机制。
《草案》还规定,人民法院通过网络信息平台无法查询的某项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通过委托律师仍无法自行调取的,律师可以进一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令。这一制度充分说明律师在债权纠纷案件的重要作用,在搜集证据、查询财产、财产保全等多步骤上,通过律师,债权人才能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补充:律师调查令尚未全国推行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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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监督制约、提升司法公信力
面对民事纠纷,尤其是金钱债权问题,司法机关深受“案多人少”的压力,这就导致一些失范行为的出现,像过度执行、选择性执行、拖延执行等。
《草案》特别对此作出规定,明确民事强制执行应当公平、合理、适当,司法执行不得超过所需的必要限度,应兼顾各方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做好“文明执法”,确保执行工作既公平正义,又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为进一步解决消极执行、乱执行等执行失范问题,《草案》赋予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就人民法院未实施应当实施的执行行为提出申请的制度,以及人民法院自行纠正制度。举例来说,经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检察院认为同级或者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实施执行行为而未实施或者在执行中作出的其他生效裁定、决定确有错误,需要纠正的,应当提出检察建议。
金钱及非金钱债权的执行更全面
《草案》还提出查控全覆盖、恶意转让被追加,执行前保全、收取债权诉讼等新规定。
此外,《草案》对执行财产的范围、不动产的执行、动产的执行、债权等其他财产权的执行、共有财产的执行、清偿和分配等作出了明确规定。例如在不动产查封方面,草案规定了不动产查封的方法、效力等,强调了对明显超标的额查封的禁止;对共有财产的执行方面,草案主要规定了对按份共有财产和共同共有财产的执行方法等,为平衡保护申请执行人和共同共有人的合法权益,规定对共同共有财产应当劣后执行。
最后,《草案》还涉及非金钱债权。例如,交出未成年子女的执行、探望权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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