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长白山管委会允诺为招商企业润森在办理前期手续、委托环评、争取政策和资金支持等项目筹建方面提供帮助和支持。随后,润森公司与九鼎公司签署投资协议并就项目进行投资建设。2014年,项目原选址未获批准,后续也一直未能重新选定地址、无法继续经营。
争议焦点:该案应当如何处理。
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原告主张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或者单方变更、解除协议违法,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确认协议有效、判决被告继续履行协议,并明确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
法院判决:案涉招商引资协议系行政协议,在案涉商砼混凝土搅拌站因原选址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无法正常生产的情况下,被告应当履行协议义务,为九鼎公司及时办理前期手续和场地选址事宜;如确实无法异地选址,也应当对九鼎公司的相关损失依法作出处理。
主题词:#行政协议、#招商引资协议、#选址损失、#法、#律师
详细内容请见: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0起行政协议典型案例(第一批)之五:九鼎公司诉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管理委员会、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不履行招商引资行政协议案》
编论:Bandera
导论:陈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