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在专利复审纠纷一案中判决,化合物组合产品权利要求中的用途限定通常不会影响或者改变化合物组合的组分、配比、理化性质等,故在对化合物组合产品权利要求的创造性判断中,原则上无需考虑用途限定。(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13-3-024-043号案例:某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 #创造性、#化合物组合、# 用途限定、#律师短讯

编论:吴馨颖

导论:陈科

案例简讯:化合物组合产品权利要求中的用途限定不影响对创造性的判断

典型案例全文: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某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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