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在执行监督一案中判决,债权人依据抵押合同主张担保权利,执行时只能针对抵押的特定财产。若该财产因清偿顺位在先的优先债权,导致债权人无法优先受偿,债权人不能要求抵押人以名下其他财产承担担保责任。未受偿部分债权可执行抵押人其他财产,但不享有优先受偿权,需与其他一般债权平等受偿。(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2024-17-5-203-024号案例:某小额贷款公司与某投资公司执行监督案)#执行监督、#抵押财产、#担保责任、#律师短讯

编论:吴馨颖

导论:陈科

案例简讯:抵押财产因另案不能实现,该债权人主张以抵押人名下其他财产承担担保责任,法院不予支持

典型案例全文:某小额贷款公司与某投资公司执行监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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