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在专利驳回复审纠纷一案中判决,放弃式修改一般是指修改权利要求时引入否定性技术特征,将特定保护对象从原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中予以排除,以此限缩原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通常仅适用于专利申请因部分重合的抵触申请而丧失新颖性,或者因现有技术意外占先而丧失新颖性,或者基于非技术原因排除专利法不予保护的主题等有限的特定情形。(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2024-13-3-024-004号案例:瑞士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权利要求、#放弃式修改、#律师短讯

编论:吴馨颖

导论:陈科

案例简讯:放弃式修改一般指引入否定性技术特征,排除特定保护对象以限缩保护范围,通常仅适用于特定情形

典型案例全文:瑞士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

案例原文全文:某股份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二审行政判决书

进一步咨询:请点击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