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在专利驳回复审纠纷一案中判决,应当综合考虑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公开的内容、放弃保护的内容、放弃式修改后保留的内容以及三者关系等;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确定修改后保留的内容在原权利要求书或者说明书中已经直接公开或者隐含公开,则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2024-13-3-024-004号案例:瑞士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权利要求、#放弃式修改、#律师短讯

编论:吴馨颖

导论:陈科

案例简讯:放弃式修改应当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即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范围

典型案例全文:瑞士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

案例原文全文:某股份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二审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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