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在不正当竞争一案中认为原告的字号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告在其企业名称和同类型产品中使用该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被告赔偿3004万元。(《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2024-09-2-159-016号案例:新某衡公司、新某伦公司诉江西新某伦某跑公司、广州新某伦某跑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商标 #字号 #不正当竞争 #律师短讯
编论:沈露
导论:陈科
案例简讯:在企业名称和同类产品中使用他人有较高知名度的字号的,构成不正当竞争
典型案例全文:人民法院案例库:新某衡公司、新某伦公司诉江西新某伦某跑公司、广州新某伦某跑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