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在植物新品种权一案中认为被告合法购买种子后自行培育种苗并出售不构成侵权。判决被告对于其销售的超出合法购买种子数量的种苗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2024-13-2-161-009号案例:天津某种业公司诉寿光市某种苗公司、刘某胜植物新品种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及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植物新品种权 #侵权 #种子 #律师短讯

编论:沈露

导论:陈科

案例简讯:购买者从品种权人或经其许可的人处合法获得种子,将种子培育成种苗后进行销售的,并非侵权行为

典型案例全文:人民法院案例库:天津某种业公司诉寿光市某种苗公司、刘某胜植物新品种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及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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