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在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一案中认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第七条规定的违约金标准人民法院不宜调整。法院判决如下:土地出让金的违约金标准体现了国家维护国有土地交易市场正常秩序的意志,不属于土地出让合同的双方能够任意协商达成的条款;不能简单地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或民间借贷规定的利率标准进行评判。(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诉安徽某房地产公司、南京某房地产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 (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07-2-086-001号案例,发布时间:2024.02.21)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违约责任#违约金标准#法#律师#律师短讯
编论:Bandera
导论:陈科
案例简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第七条规定的违约金标准人民法院不宜调整
典型案例全文:人民法院案例库: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诉安徽某房地产公司、南京某房地产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