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在专利宣告无效一案中判决,不可依据多篇对比文件结合形成新的技术方案评价争议专利权利要求的新颖性。每一篇对比文件所承载的技术方案都是独立的,即使两篇对比文件各自记载的技术方案指向同一项现有技术载体实物,也不能据此当然将这两篇对比文件结合起来评价权利要求的新颖性,因为此时实际比对的对象已经被变更为任何一篇对比文件均未曾记载的、存在于评价者观念中的现有技术。(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13-3-024-028号案例:某实业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仝某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专利宣告无效、#新颖性、#现有技术、#律师短讯
编论:吴馨颖
导论:陈科
案例简讯:不可依据多篇对比文件结合形成新的技术方案评价争议专利权利要求的新颖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