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在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认为专利侵权纠纷中销售者合法来源抗辩的主观要件为“善意且无过失”。法院判决如下:能够初步证明销售者知道或应当知道所售产品系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这一事实具有较高可能性的,则销售者应当进一步举证,证明其已经对所售产品是否为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给予必要注意,否则应认定其主观上具有过失。(胡某诉乐清某电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13-2-160-055号案例,发布时间:2024.02.21) #合法来源#主观要件#善意且无过失#法#律师#律师短讯

编论:Bandera

导论:陈科

案例简讯:专利侵权纠纷中销售者合法来源抗辩的主观要件为“善意且无过失”

典型案例全文:人民法院案例库:胡某诉乐清某电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案例原文全文:乐清市巴顿电子有限公司、胡正宇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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