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在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认为专利权利要求含有数字“一”的,不当然认定其具有数量意义上的限定作用。法院判决如下:技术特征C所述“同一平面内”应理解为“相同平面内”,该理解与辐条所构成的平面数量并无关联。被诉侵权产品上的辐条构成了相互平行的两个平面,与权利要求1所述“同一平面内”明显不同的抗辩不成立。(某环保高科有限公司诉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13-2-160-044号案例,发布时间:2024.02.21) #权利要求#数字#具体含义#法#律师#律师短讯

编论:Bandera

导论:陈科

案例简讯:专利权利要求含有数字“一”的,不当然认定其具有数量意义上的限定作用

典型案例全文:人民法院案例库:某环保高科有限公司诉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案例原文全文:上海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深圳某环保高科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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