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在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阐述了专利法意义上化学新产品的认定。法院判决如下:化合物的化学名称、分子式或结构式、理化参数等未发生变化,经过提纯加工方法得到的纯度更高的产品,并不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新产品。(上海某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金乡某生物材料有限公司诉山东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莱阳某生物制品经营有限公司、山东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13-2-160-068号案例,发布时间:2024.02.21) #方法专利#新产品#举证责任#法#律师#律师短讯

编论:Bandera

导论:陈科

案例简讯:专利法意义上化学新产品的认定

典型案例全文:人民法院案例库:上海某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金乡某生物材料有限公司诉山东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莱阳某生物制品经营有限公司、山东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案例原文全文:莱阳市恒基生物制品经营有限公司山东归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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